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1258號被告 張金樹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0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規定列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合計
0.07公克,空包裝總重0.42公克),經送鑑定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04月12日調科壹字第060009637號鑑定書1紙、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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