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8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須包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姐妹、及第四順位繼承人即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須有第一順位繼承人 陳志華陳雅惠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通知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陳志華、陳雅惠、 陳志榮 )之書面(如:附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對其戶籍地寄發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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