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㈡請釋明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原因(自用住宅貸款除外)。
㈢與最大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並提出債務協
商協議書。並請釋明自民國95年與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協商之約定,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
㈣必要支出之事實及相關證明:
⒈花蓮市○○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花蓮市○○○街○○○號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⒉住宅貸款之債權銀行及每月應付貸款金額為29,500元、剩餘貸款金額為225萬元之證明文件。
⒊請釋明聲請人未尋找房租低於住宅房貸29,500元之房屋之原因。
⒋全家生活費5,000元之計算式及證據。
⒌目前之職業及每月收入之證明文件。
㈤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部分:
請提出聲請人配偶乙○○○之診斷證明書,載明其所罹患重大疾病之病名及自何時起罹患上開疾病。
㈥受扶養人部分:
⒈聲請人母親 黃郭瑤雲 之子女人數、姓名,及由聲請人單獨扶
養之原因,並請提出扶養費用之金額計算式及相關證據。⒉聲請人支付配偶乙○○○、聲請人之子 郭品睿 之扶養費用之金額計算式及相關證據。
⒊聲請人母親黃郭瑤雲、聲請人之子郭品睿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㈦請提出聲請人自92年至94年間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聲請人母親黃郭瑤雲、配偶乙○○○及子郭品睿94-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不動產,並請提出93年迄今之不動產所有權異動資料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