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07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407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新台幣)│││號碼│├──┼──────┼────┼──────┼──────┼────┤│001│92年6月2日│10,000元│95年6月2日│95年6月3日│565201│├──┼──────┼────┼──────┼──────┼────┤│002│92年6月2日│10,000元│95年7月2日│95年7月3日│565202│├──┼──────┼────┼──────┼──────┼────┤│003│92年6月2日│10,000元│95年8月2日│95年8月3日│565203│├──┼──────┼────┼──────┼──────┼────┤│004│92年6月2日│10,000元│95年9月2日│95年9月3日│565204│├──┼──────┼────┼──────┼──────┼────┤│005│92年6月2日│10,000元│95年10月2日│95年10月3日│565205│├──┼──────┼────┼──────┼──────┼────┤│006│92年6月2日│10,000元│95年11月2日│95年11月3日│565206│├──┼──────┼────┼──────┼──────┼────┤│007│92年6月2日│10,000元│95年12月2日│95年12月3日│565207│├──┼──────┼────┼──────┼──────┼────┤│008│93年1月2日│10,000元│96年1月2日│96年1月3日│565208│├──┼──────┼────┼──────┼──────┼────┤│009│93年1月2日│10,000元│96年2月2日│96年2月3日│565209│├──┼──────┼────┼──────┼──────┼────┤│010│93年1月2日│10,000元│96年3月2日│96年3月3日│565210│├──┼──────┼────┼──────┼──────┼────┤│011│93年1月2日│10,000元│96年4月2日│96年4月3日│56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