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徐俊傑 即聖塔露琪亞管理委員會籌備處代表人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七千三百零
七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三千三百一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