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462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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