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簡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甲○○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此於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而聲請人就本件購屋糾紛請求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協助,經
審查後認有符合請求扶助之標準及需要,故准予聲請人請求法律扶助之聲請等情
,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審查同意書可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