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虎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4虎訴字第5號)
,提起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690,527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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