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沙小字第九四一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後附計算書所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由
相對人預支外,其餘第一審鑑定費三千元係由聲請人預支,相對人自應予賠償,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由相對人預支
第一審鑑定費 參仟元由聲請人預支
合 計 肆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