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沙小字第九四一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後附計算書所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由
相對人預支外,其餘第一審鑑定費三千元係由聲請人預支,相對人自應予賠償,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由相對人預支
 第一審鑑定費       參仟元由聲請人預支
合    計       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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