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小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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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小字第2229號
上 訴 人 丙○○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8月1
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