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易字第四六七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邱永貴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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