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饒清標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張耀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再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