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莊垣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1,989元(計算式:442地號土地面積820平方公尺×109年土地公告現值7,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23/260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