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原告0000甲000000訴訟代理人 何宛屏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