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李東曉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使用分區證明書(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被繼承人 李海宋李金邦 之繼承人為何人?提出渠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三、再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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