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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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13號原告 林月梅 被告信和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代表人 林弘政 通訊處:嘉義市○○路○○號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號上列原告因使用牌照稅等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