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8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8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駿順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釋明利息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依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