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97號原告戊○○原告己○○原告丁○○原告辛○○○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住花蓮市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設台北市○○路○段○○○巷○號18樓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住同上
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