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30號
聲請人 蔣正民 遺產管理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麗玲┌───────────────────────────────────────────────────┐│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62││├──┼───────────────┼──────────────┼────┼───┼────┼───┤│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4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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