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4號

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務人 林裕珍

彭奕夫

一、債務人林裕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裕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彭奕夫向債權人給付之。債務人對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裕珍邀其餘債務人彭奕夫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乙筆40萬:

㈡借款期間自112年06月16日起至117年06月16日止,每月1期分60期,按月本金平均攤還,約定利息按年息1.79%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㈢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㈣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㈤債務人林裕珍應於每月1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4年02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彭奕夫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應負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266,660元

114年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3.639%

114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3.639%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