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珮琳 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3號),惟被告吳珮琳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4,6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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