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
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務人 林裕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貳拾陸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林裕珍邀其餘債務人賴秀玉、彭奕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乙筆:
㈡86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2年06月20日起至127年06月20日止,每月1期分180期,第1期至第12期按期付息,第13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80%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
㈢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㈣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㈤債務人林裕珍應於每月2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4年02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賴秀玉、彭奕夫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8,265,287元
114年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925%
114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