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8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848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 郭國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債權人於10月23日之補正狀所述仍無法足夠陳
明該筆稅稅金係由債權人所繳,故請另再具狀陳明並檢附由大吉立交通有限公司所出示之證明,以供本件支付命令之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