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2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間繼承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8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