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30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郁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以「書狀」依次表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三)、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二、債務人許郁琳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合會的會單影本。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