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136號聲請人甲○○即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就任騂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騂吉公司)之清算人,並於同年10月28日向鈞院呈報,經鈞院以94年12月1日板院通民季94年度司字第435號函准予核備在案;茲因騂吉公司應納稅捐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部分債務未能清償完畢,向臺北縣政府勞工局申請退休金領回作業亦在進行中,致騂吉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爰依法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申敘之清算展期理由,核無不合,本件清算准自95年4月19日起展延至同年10月18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整。
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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