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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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憲樟李宗虔 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自任職於煒瑝冰廠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影本)。
二、聲請人請說明為何提出第三人 卓秀美 之電信費帳單、 李合然 之繳款通知單供核,且每月交通及電話費用分別高達1,500元、1,850元,已高於一般支出標準,難認節約支出,及聲請人既任職於煒瑝冰廠,為何仍有支出市場攤位使用費及清潔費之必要,請提出合理說明?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子女 佘玉婷 或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房屋為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子女佘玉婷之生母如有分攤子女之扶養費用?亦請說明分攤比例及給付扶養費方式。
四、聲請人家庭(含佘玉婷、卓秀美)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育兒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卓秀美係何親屬關係,並陳報卓秀美之年籍資料、過往工作經驗、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併說明公司名稱及薪資收入)?是否曾受領退休金或勞保之一性給付(如有,應說明受領時間及金額)?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卓秀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需受孫子女扶養之事由(應提出相關事證)?及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卓秀美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應提出卓秀美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卓秀美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六、請提出卓秀美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1年度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聲請人所載債務總額約1,548,717元,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八、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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