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56號再審原告 陳安莉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李俊賢 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7號確定判決之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敗訴部分,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8,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王增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