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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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1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林榮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7,975元,及自民國93年7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內)當月計付違約金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732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3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