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上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95年6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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