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
五三六、五九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並予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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