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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