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27號
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中關於「計尚欠本金共327,01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記載,應更正為「計尚欠本金共3,174,40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