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59號
原   告  陳怡守 即花與樹園藝企業社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東方社區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2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0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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