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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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傷害等案件,已分別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公務、傷害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妨害公務│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2月18日│96年2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6127號│96年度偵字第6127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173號│96年度簡字第117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5日│96年5月25日│├─┼────┼───────────┼───────────┤│確│法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1173號│96年度簡字第1173號││決├────┼───────────┼───────────┤││確定日期│96年6月27日│96年6月27日│├─┴────┼───────────┼───────────┤│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拘役2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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