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詩楷 、 黃文德 被告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黃文德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6年6月15日裁定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6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分別判處被告2人共同犯搶奪罪及傷害罪在案,惟本案尚未確定,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為保全被告上訴審到庭接受審判及判決確定後刑之執行,該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6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張琬如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