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3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關於變更姓氏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