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大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7-D0-00-0000000-0││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