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法院書記官王心怡┌────────────────────────────────────────────┐│附表:│├────────────────────────────────────────────┤│聲請人執有下列國防部軍人儲蓄獎券共48張│├──────────┬─────────────────────────────────┤│組別│第8628組│├──────────┼─────────────────────────────────┤│起迄號碼│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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