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提出訴狀起訴,惟其訴狀上未依法簽名或蓋章,且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提出經簽名、蓋章之訴狀或到院補行簽名、蓋章,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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