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5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姚鴻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委任 劉五湖 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