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352號聲請人 顏豐文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小芬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9+1)×34×10=3,400。│├──┼────────────────────────┤│2│聲請人累計債務總金額高達3,445,088元,而於其債權│││人清冊,就債務之發生原因卻均僅稱係「入不敷出」云│││云,是請說明伊究係因何原因而入不敷出?如為以卡養│││卡、以債養債等原因所致,仍請說明有何生活必要開銷│││,須藉由上開方式負擔?是否有奢侈浪費情事?│├──┼────────────────────────┤│3│聲請人參與本院之債務清理調解程序,稱「最大債權銀│││行提出每月清償15,000元、分180期清償」伊無力負擔│││,超出所能負擔範圍云云,是時聲請人認為能夠負擔之│││清償方案為何?如何判斷聲請人足以負擔該清償方案?│├──┼────────────────────────┤│4│陳報聲請人每月請領低收入戶扶助之數額,暨相關轉帳│││紀錄及證明文件;如另同獲有其他社會扶助,請一併陳│││報之。│├──┼────────────────────────┤│5│參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伊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入總額(含營利、薪資)為148,672元,│││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收入總額為8,160元│││,均顯不足以負擔所稱之每月支出(含個人費用及扶養│││費)20,708元,是請說明伊如何支應該等開銷?聲請人│││是否另有工作收入?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其收入總額究│││竟為何?│├──┼────────────────────────┤│6│承上,聲請人收入倘已不敷支出,又如何支應每月扶養│││費6,000元之費用,是否確實有該筆支出?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到院,並說明該受扶養人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是否有與聲請人同負扶養義務之人(即│││兄弟姐妹)?如是,請陳報同負扶養義務人之姓名、人│││數。│├──┼────────────────────────┤│7│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每月薪資,暨薪資單、薪資轉│││帳記錄等文件。│├──┼────────────────────────┤│8│陳報聲請人所有存款之帳戶資料及證明文件。│├──┼────────────────────────┤│9│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0│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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