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8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債權人高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 債務人 吳陳藝文佳成 企業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陳藝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已經解散,並請提出其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佳成企業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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