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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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0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說明其對原告主張之抵銷金額,原告間之比例為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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