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甲○○與被繼承人乙○○原為夫妻關係,惟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離婚,被繼承人乙○○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死亡時,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配偶,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三份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甲○○並無繼承權,自無從拋棄繼承,故聲請人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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