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九十四年度核退毒偵字第四八三號),經本院合議庭評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七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五號),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