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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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 陳政揚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梁家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王耀煌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2年內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又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另聲請人應說明其陳報薪資每月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惟勞保投保薪資為38,200元,請說明差距14,200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陳○兒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請陳報現有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其配偶陳○兒負擔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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