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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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72號
108年度監宣字第91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廖嘉琳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108年度監宣字第572、911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徵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廖嘉琳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108年度監宣字第572、91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馨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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