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彭程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51號於民國109年1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彭程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明潔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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