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8年台重覆字第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108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聲請重審人 陳清文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竊盜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
104年6月25日確定決定(104年度台覆字第25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重審,應於決定確定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其聲請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確定之後者,上開不變期間自知悉時起算」,又「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分別為刑事補償法第22條前段及第24條第1項所明定。
聲請重審人陳清文(下稱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法庭104年度台覆字第25號決定,聲請重審。經查,上揭確定決定係於民國104年7月1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在案可稽,聲請重審之不變期間自該決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8月17日(按期間之末日、次日均為休息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08年1月8日始行提出,顯逾前揭法定期限,復未敘明其如何具有知悉在後而符合遵期聲請程序之例外情形存在,自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王仁貴法官林立華法官袁靜文法官洪昌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